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大银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6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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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6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大银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大银;谢春琼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18288589;法定代表人:税国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大银,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谢春琼,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8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利息、垫付的诉讼费共计14336.91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从2021年7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存款8851元,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执行到位8851元,收取执行费50元,其余案款8801元如数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联系网格员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078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程仕俊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小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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