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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仕明、李旺正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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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413号
  • 案件名称

    刘仕明、李旺正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仕明;李旺正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刘仕明,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李旺正,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仕明与被执行人李旺正人格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桂1026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旺正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仕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桂1026执41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4103.3元,并自2021年8月29日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21元;三、支付执行费116元。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李旺正于2021年9月17日将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14103.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1元共14224.3元付至本院账户,并于当天将执行费116元付至本院账户。上述当事人款共计14224.3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刘仕明申领,申请执行人刘仕明表示其放弃迟延履行利息44.42元的主张。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桂1026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413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秀连书 记 员 黄玉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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