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刘鹏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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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389号案件名称
刘某2、刘鹏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某2;刘鹏涛;刘某1;王云景;李爱东;张肖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邯郸市凯升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389号原告:刘某2,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原告:刘鹏涛,男,200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原告:刘某1,女,200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系刘某1母亲。原告:王云景,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李爱东,男,现住武安市。被告:张肖方,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08号万融大厦第四层。负责人:佟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凯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天台山镇张达村。法定代表人:王文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2、刘鹏涛、刘某1、王云景与被告李爱东、张肖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邯郸市凯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刘某2、刘鹏涛、刘某1、王云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2、刘鹏涛、刘某1、王云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君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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