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洋、曹富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1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133号案件名称
张东洋、曹富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东洋;曹富民;姬德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133号原告:张东洋,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曹富民,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姬德粮,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太康县。原告张东洋诉被告曹富民、姬德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东洋收到交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东洋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相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