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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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87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洋泉镇。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办事。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3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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