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某、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87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洋泉镇。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办事。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3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