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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张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123民初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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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23民初140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张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逊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张静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123民初1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地址逊克县。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客户部副经理。被告:张静,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因与被告张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信用卡消费支出本息合计:24268.2元(截至2021年1月31日)。2.要求被告张静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给付信用卡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至本金还完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张静于2017年3月21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开始刷卡消费,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截止2021年1月31日,被告张静共欠本金19793.12元,利息4475.08元,以上合计24268.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静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证明原告具有起诉主体资格。二、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款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系统催收记录,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申请信用卡并使用,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过。截止2021年1月31日,该信用卡欠款本金19793.12元,利息4475.08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张静未出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对于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具有主体资格;被告张静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证明了被告进行了信用卡消费并逾期未还及所欠金额。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静于2017年3月19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53360138330245,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逾期未还款,至2021年1月31日被告累计透支本金19793.12元,利息4475.08元,以上费用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张静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办理信用卡并使用的事实清楚,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被告张静在使用信用卡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要求被告张静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793.12元,利息4475.08元,合计24268.2元。2021年1月31日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计算至被告结清本金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被告张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卜晓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洪爱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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