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梅、季永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56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456号之八案件名称
刘新梅、季永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新梅;季永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456号之八申请人:刘新梅,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生,住新兴区。被执行人:季永强,男,汉族,1976年12月06日生,住新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季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季永强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85.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季永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9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永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联系人:侯兆滨联系电话:04648219633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