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陈子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30民初15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830民初15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陈子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陈子华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30民初1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492580215B。主要负责人:王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冠南,男,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陈子华,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诉被告陈子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陈子华价值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陈子华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雨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慧聪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30民初1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492580215B。主要负责人:王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冠南,男,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陈子华,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诉被告陈子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陈子华价值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陈子华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雨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慧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