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凌、陈勇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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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903号案件名称
樊凌、陈勇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樊凌;陈勇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樊凌,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樊凌与陈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标的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19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从2021年5月6日起,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并经核实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8月10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五、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宾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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