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樊凌、陈勇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9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903号
  • 案件名称

    樊凌、陈勇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樊凌;陈勇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樊凌,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樊凌与陈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标的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19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从2021年5月6日起,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并经核实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8月10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五、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宾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蒂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