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绍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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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27号案件名称
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绍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绍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5号楼910-60。 法定代表人张同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周绍桦,男,汉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申请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绍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泰仲裁字第6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周绍桦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2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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