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合晟谷科技有限公司、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2民初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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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1574号案件名称
贵州智合晟谷科技有限公司、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贵州智合晟谷科技有限公司;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12民初1574号原告:贵州智合晟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五里项目J区第1栋(1)单元23层14号房(花果园社区)。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HACCX7F法定代表人:田雨,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晶,系黑龙江**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创社区新添寨新创路1楼。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2059075752E法定代表人:刘长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贵州智合晟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晶、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州智合晟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恒大都会广场——腾讯广告排期》合同金额为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被告未支付广告费为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排期中约定于2019年3月13日到17日由原告为被告在原告代理的腾讯广告平台上为被告投放为期5日广告,现原告已履行完全部投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广告发布费。综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对广告服务费的内容和价格不确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方原恒大都会广场项目策划专业黄馨与原告联系后,代表公司委托原告方在腾讯上为公司“恒大都会广场”项目投放广告,黄馨提交了公司相应手续给原告方,也签字确认了广告投放费为48000元,结合被告代理人在诉前调解时,已认可欠款的情况,证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方广告费48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五日内给付原告贵州智合晟谷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曼书 记 员 申学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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