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霞、肖勇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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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338号案件名称
毛霞、肖勇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毛霞;肖勇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338号原告:毛霞,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肖勇涛,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毛霞诉被告肖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毛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原告的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毛霞负担。审 判 员 周社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马 璐书 记 员 文胜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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