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莉侠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3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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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3501号案件名称
田莉侠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莉侠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3501号被执行人:田莉侠,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田莉侠罚金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莉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田莉侠、王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田莉侠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田莉侠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保险、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田莉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综上,被执行人田莉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世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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