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保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2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280号案件名称
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保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保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280号原告: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戴明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欣,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保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芙蓉。原告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保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谭映红审 判 员 闻 怡审 判 员 李媛媛法官助理 田 委书 记 员 田 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885号 下一篇 宁夏芦花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5民初4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