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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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885号案件名称
刘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某;胡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885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驻马店市。被告:胡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燕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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