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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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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88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某;胡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885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驻马店市。被告:胡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燕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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