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杨刘勇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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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525号案件名称
勉县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杨刘勇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勉县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杨刘勇;马杰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5民初1525号 原告:杨刘勇,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汉台区长青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107151510。原告:马杰,男,1973年2月15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302154613。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泽伟,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勉县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新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19798914N。法定代表人:孙彦兵,董事长。原告杨刘勇、马杰与被告勉县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二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刘勇、马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刘勇、马杰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马 小 童 书 记 员 周 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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