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华、张勇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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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864号案件名称
张维华、张勇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维华;张勇锋;郭省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8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性,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依据扶风县人民法院调解并于2020年9月2日生效的(2020)陕0324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偿还借款利息60000元及利息7238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在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自然资源及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等方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查控中,在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无房产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相关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0)陕0324执86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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