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马金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2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22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马金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马金顺;雷艳莉;赵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负责人:赵耘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大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马金顺,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雷艳莉(马金顺妻子),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宏,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金顺、雷艳莉、赵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的案件款86407.87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321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