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国、何刚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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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520号案件名称
刘庆国、何刚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刘庆国;何刚辉;胥大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国,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被执行人何刚辉,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胥大林,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刘庆国与被执行人何刚辉、胥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8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邓曙龙审判员 李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中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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