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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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17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追缴违法所得9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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