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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根与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志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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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蔡福根与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志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蔡福根;钱志根;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东奉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蔡福根,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钱志根,总经理。被告:钱志根,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镇杨王村。法定代表人:陈庆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明,男。原告(反诉被告)蔡福根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志根、第三人东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蔡福根、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福根撤回本诉诉请。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诉请。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蔡福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书记员  夏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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