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根与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志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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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二案件名称
蔡福根与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志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蔡福根;钱志根;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东奉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蔡福根,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钱志根,总经理。被告:钱志根,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镇杨王村。法定代表人:陈庆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明,男。原告(反诉被告)蔡福根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志根、第三人东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蔡福根、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福根撤回本诉诉请。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诉请。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蔡福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书记员 夏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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