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盛源钢材经销部、刘小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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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09号案件名称
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盛源钢材经销部、刘小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盛源钢材经销部;刘小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盛源钢材经销部,住天水市麦积区。经营者:曹称梅,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辉(系曹称梅儿子),男,1990年5月,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刘小林,男,1968年9月,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盛源钢材经销部与刘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小林给付申请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盛源钢材经销部xx元,现已履行xx元,其余的在xx日之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旸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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