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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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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29号
  • 案件名称

    何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29号移送执行部门: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住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何**罚金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0)陕0927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刑事审判庭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得:1.在中国农业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一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3.85元;在招商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一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中国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二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8.7元和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四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0元;在其他银行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开户信息。2.在互联网金融查得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三个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6元、7.03元和0.98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两个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开户信息。3.在保险部门未查得被执行人有理财类产品。4.在成都市新津区行政审批局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5.在车辆管理所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6.在成都市新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得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新津区新平镇董大桥村六组26栋1楼1号房产,登记面积为37.44平方米。在新津区新平镇董大桥村村民委员会查明该房产为被执行人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分割的三分之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该房产未作为商业用途。7.在证券市场、税务部门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执行刑罚期限届满,释放回家。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涉财产刑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0元,剩余标的金额为5000元。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鑫审判员  刘 旭审判员  郑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定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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