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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郑×等山西绿佳科技果蔬脱水有限公司、陆×、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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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民初681号
  • 案件名称

    温×、郑×等山西绿佳科技果蔬脱水有限公司、陆×、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温×;郑×;山西绿佳科技果蔬脱水有限公司;陆×;张×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27民初681号  原告:温×,山西省古交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男,山西晋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山西省晋中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男,山西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绿佳科技果蔬脱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0KK3UDXX。法定代表人:朱×,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山西晋泰(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江苏省兴化市人。被告:张×,岚县人。原告温×诉被告郑×、被告山西绿佳科技果蔬脱水有限公司、被告陆×、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计1682.5元,由原告温×负担。  审  判  长        李怀亮人民陪审员        张秀萍人民陪审员        王连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春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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