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铭、张欣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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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829号案件名称
冯海铭、张欣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冯海铭;张欣宇;张欣;李生珍;张盘峰;神木市翱宇翔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829号原告:冯海铭,女,1994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原告:张欣宇,女,2013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原告:张欣,婷,女,2017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二原告法定诉讼代理人:冯海铭,二原告母亲。原告:李生珍,女,1957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艳、崔香香,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盘峰,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被告:神木市翱宇翔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中鸡镇。法定代表人:张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海铭、张欣宇、张欣婷、杜生珍与被告张盘峰、神木市翱宇翔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铭、张欣宇、张欣婷、杜生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冯海铭、张欣宇、张欣婷、杜生珍负担。审判员 乔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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