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平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1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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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13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平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平建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住所地泗阳县。负责人:韩琦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平建,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以下称农行泗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平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特1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泗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38276.7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8月24日两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至本院谈话,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的通知书后一直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和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冻结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N×××××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查封该车辆,但未扣押,无法处置。3.本院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平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合计33276.78元,自2021年9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2021)苏1323执21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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