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钟鸣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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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350号案件名称
丁钟鸣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丁钟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350号丁钟鸣: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9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钟鸣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钟鸣自觉向本院交纳了罚金3000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3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0日结案。审判长 陈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学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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