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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旬科、田未辉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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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087号
  • 案件名称

    张旬科、田未辉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旬科;田未辉;向成行;钱志磊;雷永康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雷永康,男,1984 年 2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向成行,男,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张旬科,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田未辉,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钱志磊,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雷永康与向成行、张旬科、田未辉、钱志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成行、张旬科、田未辉、钱志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运费86818.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向成行银行存款20000.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剩余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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