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铭鑫矿业有限公司、李旺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2民初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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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民初2087号案件名称
贺州市铭鑫矿业有限公司、李旺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贺州市铭鑫矿业有限公司;李旺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2民初2087号原告:贺州市铭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光明社区爱民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悦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武,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威,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旺乐,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海燕,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州市铭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旺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州市铭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州市铭鑫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州市铭鑫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铭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万勇人民陪审员 于发扬人民陪审员 黄依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岑爱连书 记 员 李小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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