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付才、蒋才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21号案件名称
程付才、蒋才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程付才;蒋才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程付才,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才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程付才与被执行人蒋才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5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交纳诉讼受理费87元、申请执行费125元。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蒋才军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摩托车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作处置;三、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一套,未办理登记手续,暂不宜处置;四、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工商股权、收益性保险登记信息;五、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五、被执行人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六、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蒋才军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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