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章海、贾振刚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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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3184号案件名称
李章海、贾振刚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章海;贾振刚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3184号原告:李章海,男,汉族,1968年3月9日生,住大名县。被告:贾振刚,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李章海诉被告贾振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章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章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 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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