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国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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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668号案件名称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国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国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668号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3号。法定代表人:周云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国俊,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国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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