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李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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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887号案件名称
吴迪、李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迪;李晶;苗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887号原告:吴迪,男,1986年4月25日生,满族,住兴城市。被告:李晶,女,满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兴城市。被告:苗典,男,满族,30岁,住兴城市。原告吴迪与被告李晶、苗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吴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3日被告李晶、苗典因做服装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在原告处分两次借款分别为20万,共计:40万元整。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借条约定时间还本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情况下,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4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虽然提供了被告的地址,但是,依照被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寻被告,在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信息的请款,不足以认定本案具有明确的被告,并且,在原告同意本院驳回本次起诉的情况下,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原告吴迪已缴纳,应予退回36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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