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向德宏、蒋庆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57号
  • 案件名称

    向德宏、蒋庆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向德宏;蒋庆茹;廖婷婷;廖欢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申请执行人:廖某甲,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廖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廖某甲、廖某乙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廖某甲、廖某乙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某某下落不明、拒接本院电话。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向某某既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2018)陕0722执3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4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经“总对总”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已做轮候冻结,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9月1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约谈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