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区仙女镇广琴食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知民初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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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知民初322号案件名称
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区仙女镇广琴食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区仙女镇广琴食品店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22号原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晓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广琴食品店,经营者范广琴,经营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北路28号。原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广琴食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念波审判员 庄辛晓审判员 张正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英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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