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与陈学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3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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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3596号案件名称
张伟与陈学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伟;陈学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3596号原告:张伟,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陈学金,男,200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原告张伟诉被告陈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于 娟人民陪审员 赵豪军人民陪审员 田竹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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