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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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1665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高峰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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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被执行人:高峰 关于本院执行的(2021)浙0481执166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依据:(2021)浙0481民特93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1年9月6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承办人:高东联系电话:0573-87017106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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