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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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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184号
  • 案件名称

    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延萍,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吴起县杨青川高洼。委托代理人:杜宝军,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J6KL8H。法定代表人:高晓莉,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延安市宝塔区XX大厦XX号楼XX室。委托代理人:高春明,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74337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829元,执行费10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XX号XX城牌汽车一辆折抵案件款74337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同日,申请执行人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恢184号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恢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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