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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金华、崔广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3执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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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3执639号
  • 案件名称

    成金华、崔广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成金华;崔广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成金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崔广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21)苏0703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成金华与被执行人崔广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苏0703民特39号民事裁定,载明崔广军于2021年6月16日之前给付成金华人工费31500元。如崔广军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成金华可申请执行并要求给付违约利息(以31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为标准,从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裁定:“申请人成金华与崔广军于2021年3月16日经连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1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崔广军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崔广军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经核实,无现金价值可供执行,其另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但因不在本地,暂无法核实。本院冻结了崔广军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并强制扣划了其银行存款372.4元,已付执行费。崔广军另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均未执行完毕,其在本院另有(2021)苏0703执756号成金华申请执行崔广军一案正在执行,经联系,崔广军目前已向成金华自动履行15000元,系付(2021)苏0703执756号案执行款,崔广军承诺将陆续履行还款义务。因本案其余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崔广军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03执6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杨如君审 判 员 何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薛 锦书 记 员 龚臣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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