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加润养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异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异81号案件名称
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加润养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加润养殖有限公司;河北方恒油脂有限公司;宁晋县恒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贾京刚;李国辉;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宁晋县九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异8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鼓楼东街北侧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李彩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河北加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北鱼乡于家台村法定代表人:李国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方恒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耿庄桥镇崔官庄村法定代表人:贾京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晋县恒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耿庄桥镇崔官庄村法定代表人:贾京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京刚,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李国辉,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破产)被申请人:宁晋县九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曹**华,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加润养殖有限公司、河北方恒油脂有限公司、宁晋县恒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贾京刚、李国辉、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院不予追加宁晋县九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不服,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迎博审判员 赵喜维审判员 郭 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卿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