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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与史宙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6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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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6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与史宙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史宙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693号之一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汤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博,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宙峰,男,196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宙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撤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磊法官助理 吴丹书 记 员 吴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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