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与史宙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6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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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69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与史宙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史宙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693号之一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汤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博,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宙峰,男,196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宙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撤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磊法官助理 吴丹书 记 员 吴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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