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大春、饶丽民间借贷纠纷通知书(2021)陕0927执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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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62号案件名称
单大春、饶丽民间借贷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单大春;饶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7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单大春,女,生于1970年2月5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饶丽,男,生于1981年8月8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单大春与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8)陕0927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饶丽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270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申请费305.00元。被执行人饶丽于2021年8月27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陕0927民初1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饶丽全部履行完毕。(2021)陕0927执16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曦书记员:刘定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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