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同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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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728号案件名称
于同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于同浪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728号被执行人:于同浪,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同浪罚金、登报道歉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60000元及登报道歉。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督促,被执行人于同浪申报财产,表示无力缴纳罚金,又于7月3日在现代快报公开登报道歉。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标的中登报道歉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罚金26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昊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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