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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赟、刘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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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463号
  • 案件名称

    傅赟、刘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傅赟;刘立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463号原告:傅赟,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刘立刚,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傅赟与被告刘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傅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立刚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3月26日以着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傅赟以微信方式先后借款20000元,被告原来答应在2021年4月10日将借款还清。2021年4月15日,原告第一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均被被告以各种事由推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必须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傅赟未能提供被告刘立刚的出生年月、住所等信息,且经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是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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