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4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50号案件名称
罗文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文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善,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亮,男,该区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文善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行赔终4号行政赔偿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行赔终4号行政赔偿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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