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龙、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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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78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加龙、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加龙;夏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加龙,男,1986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夏春,男,1990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加龙与被执行人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加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夏春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加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 2021年2月1日起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48元,执行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夏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夏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夏春未依法履行但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春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夏春未依法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春适用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加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夏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姚秋明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玉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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