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7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723号案件名称
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雄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723号原告: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沙渠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白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雄,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二○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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