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东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振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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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79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东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振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东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振学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793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东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85-1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11297526。负责人:张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燕超,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刘振学,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庄河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东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振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东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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