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旭、高雪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6民初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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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民初2460号案件名称
刘海旭、高雪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海旭;高雪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6民初2460号原告:刘海旭,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高雪临,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原告刘海旭与被告高雪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旭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旭负担。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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