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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旭、高雪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6民初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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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民初2460号
  • 案件名称

    刘海旭、高雪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海旭;高雪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6民初2460号原告:刘海旭,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高雪临,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原告刘海旭与被告高雪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旭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旭负担。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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