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玲、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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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850号案件名称
杨玲玲、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玲玲;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850号申请执行人:杨玲玲,女,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王家湾211-2号15门。法定代表人:李玉武。申请执行人杨玲玲与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38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爱武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玮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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